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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日用化学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苏州市日用化学品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SUZHOU DAILY  CHEMICAL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SZDCA)以下简称为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苏州市日用化学品行业的全市性组织,主要成员为生产企业,同时吸收相关的科研、贸易、教学、检测机构、相关行业组织等。是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性社会组织,是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而依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的具有法人地位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行业、沟通政府、维权自律、服务企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苏州市日用化学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江苏省苏州市东大街284号7楼706、707、709室,邮编:2150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全市日用化学品行业的调查,收集国内外行业基础资料,受政府委托起草行业发展规划、积极推动行业发展。

  二、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业产品要求与管理的专项规定,组织开展行业法律法规、职业技能和其他技术的培训活动。

  三、对行业发展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正当要求,提出建议意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开展国内外市场调查与拓展工作,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相关的展览会、订货会、学术研讨会、行业年会等,参与培育国内的专业市场。

  五、建立本协会信息交流平台,收集、提供行业的最新法规与规定,组织开展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原料、新产品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推广应用和交流、咨询活动,编辑出版本协会刊物——《苏州日化》,尽快建立本协会网站。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度和行业道德准则,生产企业为产品卫生质量、安全性及其声称作用的第一责任人,监督会员执行本行业行规行约,规范会员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职能转移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委托的企业标准备案审定、行业统计等事项提供服务。根据企业产品的出口需要,出具自由销售证书,为企业出具经济活动中需要的证明。

  八、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国内外先进的管理方式的学习与交流活动,发展行业公益事业与社会活动,对先进单位与个人进行评审与表彰。

  九、积极组织开展3.15保护消费者权益活动,9月份质量月活动,创建全国消费放心城市活动,参与省、市名牌产品和国家驰名、省著名、市知名商标的推荐和申报工作。

  十、加强与检测机构、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等有关单位的协调与沟通,为会员提供更多的服务渠道和更多的社会支持。

  十一、组织开展本行业、本地区的交流、联谊活动,积极组织与国内其他地区的联系与交流活动,组织会员去国内外同行业考察学习,开展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

  十二、开展符合本会宗旨,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会员单位:在苏州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日用化学品行业的生产企业以及贸易、科研、教学、检测机构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个人会员:长期在日用化学品行业工作、担任或曾担任领导或技术业务骨干的个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成为本会会员,并可任协会名誉职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依照本会《会费缴纳及使用管理办法》履行交纳会费义务;

  三、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依据本会章程规定事项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提出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有关问题的建议提案权;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实施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会议;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在本会内部交往中以诚相待,团结协作,服从行规行约,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七、遵守本会《会费缴纳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和金属牌。会员如果超过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履行会员义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变更、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派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当选理事须由会员大会参会代表过半数通过。理事会员单位数不超过会员单位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包括常务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顾问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以及讨论通过吸收本会名誉会员、聘任名誉职务事项。常务理事会员单位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会员单位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因故不能履行职责者,由推荐单位提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以变更或增补。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副会长(包括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个人素质好、政策水平高、办事公正;

  二、具备开展行业内外、行业与政府间沟通协调的能力及其相应的位职;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包括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包括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延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请常务理事会同意后聘请本会名誉会长等名誉职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办事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制订秘书处的管理办法,建立有序的工作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与执行本会《会费缴纳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如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条  本会根据需要按各专题设立各有关专业委员会属于本会的分支机构,须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专业委员会可以设在协会本部,也可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挂靠在相关专业水平较高的会员单位。

第四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经选举产生专业委员会主任,并报本会理事会确认。由专业委员会主任负责专业委员会的工作,并组织开展活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提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提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1年9月23日本会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