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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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日用化学品行业协会

会费缴纳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苏州市日用化学品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协会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按规定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会费缴纳在按级按职、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对会员的收费标准予以区别。

第四条  会费应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集行业之力,办行业之事,为行业服务和勤俭办会”的原则。

 

第二章    会费的缴纳

第五条  会费标准按会员的职级缴纳:

序号

职务

基本会费

(元/年)

特别会费

备注

1

会长单位

20000

 

 

2

常务副会长单位

7500

 

 

3

副会长单位

5000

 

 

4

常务理事单位

3000

 

 

5

理事单位

1500

 

 

6

会员单位

1000

 

 

第六条  特别会费依照特别重大活动事项或协会运行发生经济困难时,按自愿原则收取,金额由支付单位自定。基本会费于每年3月18日前交清。

第七条  对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单位会员,按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

第八条  会费主要用于协会正常运行和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的开支,严禁挪作他用。

第九条  协会正常运行的开支主要包括:

  (一) 协会办公场所房租及电费;

  (二) 工作人员酬薪;

  (三) 协会办公设备设施、办公用品用具等;

  (四) 差旅费及日常办公费;

  (五) 其他。

第十条  协会业务活动的开支主要包括:

  (一) 协会有关会议与活动的必要支出;

  (二) 印刷寄发会刊、法律法规咨询服务等为会员服务的支出;

  (三) 行业交流活动;

  (四) 其他。

 

第四章    会费的管理

第十一条  会费管理是协会财务管理的主体,协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大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符合财务规定的会费收据。

第十三条  协会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会费可以现金缴纳,也可以 通过银行汇至协会财务专用账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协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的,会员有权拒绝缴纳会费,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2011年9月23日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