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日用化学品行业协会
会费缴纳及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苏州市日用化学品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协会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按规定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会费缴纳在按级按职、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对会员的收费标准予以区别。
第四条 会费应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集行业之力,办行业之事,为行业服务和勤俭办会”的原则。
第二章 会费的缴纳
第五条 会费标准按会员的职级缴纳:
序号 | 职务 | 基本会费 (元/年) | 特别会费 | 备注 |
1 | 会长单位 | 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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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常务副会长单位 | 7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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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副会长单位 |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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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常务理事单位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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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理事单位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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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会员单位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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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特别会费依照特别重大活动事项或协会运行发生经济困难时,按自愿原则收取,金额由支付单位自定。基本会费于每年3月18日前交清。
第七条 对不按规定缴纳会费的单位会员,按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
第八条 会费主要用于协会正常运行和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的开支,严禁挪作他用。
第九条 协会正常运行的开支主要包括:
(一) 协会办公场所房租及电费;
(二) 工作人员酬薪;
(三) 协会办公设备设施、办公用品用具等;
(四) 差旅费及日常办公费;
(五) 其他。
第十条 协会业务活动的开支主要包括:
(一) 协会有关会议与活动的必要支出;
(二) 印刷寄发会刊、法律法规咨询服务等为会员服务的支出;
(三) 行业交流活动;
(四) 其他。
第四章 会费的管理
第十一条 会费管理是协会财务管理的主体,协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大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协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符合财务规定的会费收据。
第十三条 协会会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会费可以现金缴纳,也可以 通过银行汇至协会财务专用账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对协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的,会员有权拒绝缴纳会费,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2011年9月23日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