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道

新广告法明日实施,盘点化妆品企业或将踩到的“雷区”

作者: 来源:CBO-化妆品财经在线 日期:2015/8/31 人气:2751
  除了新增的对“代言人”的相关规定,违规惩处力度加大至罚款广告费用10倍、吊销营业执照,新《广告法》还新增了哪些地雷区?《化妆品财经在线》记者咨询武汉盈科律师事务所张华律师,为您一一盘点。

  新增广告代言责任义务 明星代言有约束

  《化妆品财经在线》记者对比新旧广告法发现,新广告法新增“代言人”相关规定。并定义代言人为: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新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据悉,新广告法对代言人的法律责任作了相关规定。其中,第五十六条明确表示,“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并且,对于“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作为广告代言人。

  张华表示,新增加的针对“广告代言人”的相关条款,对代言人加以约束,也将使明星接代言的时候更加谨慎,或会聘请专业团队对广告代言“可接性”多加甄别。

  此外,“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这一规定,标志着新广告法对广告里的“未满10岁童星”彻底说再见。记者盘点发现,因《爸爸去哪儿》节目爆红的李湘女儿王诗龄、林志颖儿子Kimi、田亮女儿Cindy等均有广告代言,9月1日开始,这些广告将彻底搬离公众视线。

  惩处力度加强 最高至广告费用10倍 

  针对“法律责任”这一部分,《化妆品财经在线》记者获悉,旧广告法的罚款范围为广告费用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广告业务。而新广告法,处罚力度明显加大。
  根据新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新广告法新增了“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等更加严厉的处罚规定,且将“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张华认为,这一规定与目前国家政策“加强事后监管”的大方向相符,有利于加强广告行业公平、诚信、规范的环境。其强调,对于喜欢用“最高级”等极限广告用语的厂商来说,最低二十万元的罚款力度,大大增加了其“违法”成本,需加以重视。


  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

  相比旧广告法,新广告法新增一个条款,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

  根据新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第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第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第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第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第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以佳洁士为例。2015年3月,佳洁士因为台湾艺人小S代言的“1天美白”广告中,“只需一天,牙齿就真的白了”这一广告语,构成“虚假广告”被罚款603万元,这也是目前我国针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最大一笔罚单。
张华表示,根据新广告法,“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同样案例再次发生,作为代言人的小S也当承担连带责任,其公众形象或将受到影响。

  张华还强调,明确了“虚假广告”定义和典型的新广告法,将对广告中成分、来源、产地、功效等加以“限制”,各类信息需“与实际相符”,这一点化妆品广告、保健品广告尤其需要注意。

  明确和强化工商局的职权

  相对于旧广告法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具体职权的空白,新广告法将工商部门执法权限一一列出,并强化。

  新广告法分别列出7个小项,包括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等。
  另外,新增的一些条款,也提高了对工商机关执法监管能力的要求,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再例如,“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根据新规,执法部分“如果对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华表示,新广告法将有效提高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效率,同时也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更加有利于各方共同促进行业规范。

  新增对未成年人广告管理和互联网广告管理的相关规定

  《化妆品财经在线》记者了解到,新广告法新增了“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公益广告除外;第四十条对“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也有严格限制,要求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等广告。

  另外,新广告法也新增了“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而这些规定重点针对的是互联网发达的当下消费者深受“广告骚扰”的现状。比如“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等。

  张华认为,新广告法增加的上述相关规定适应时代发展,但对于“互联网时代”各种类别的广告并不限制,只是加以规范,给予消费者更多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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