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4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邮编100053),并注明“《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指南》等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iuxg@cfda.gov.cn。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010-88330887。
附件:1.起草说明
2.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指南(暂行)
3.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暂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化监管司
201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