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简化化妆品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生产现场未改变)变更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2〕307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批件更换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有关要求及程序明确如下:
一、申请人应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提交资料如下:
(一)领取行政许可项目批准文件用委托书;
(二)一次性更换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申请表(附件1);
(三)一次性更换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明细表(附件2);
(四)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盖申请单位公章(须与申请表一致)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六)所需更换原批件。
二、具体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所需更换原批件须一次性提交。
(二)每份批件原件须后附变更申请决定书复印件并盖申请单位公章(须与申请表一致)。
(三)明细表中非特殊产品与特殊产品分开(详见附件2),每页盖申请单位公章(须与申请表一致),按照产品备案号顺序排列;明细表如有多页,请于页脚标注页码。
(四)所需更换原批件排列顺序须与明细表排序一致,装订成册。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负责对接收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进入制证程序。
四、制证完成后,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行政受理服务子网站上发布领取信息。申请人可持办理领取行政许可项目批准文件用委托书、化妆品行政许可变更申请决定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领取变更批件。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2018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