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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制定供儿童使用的化妆品的安全指引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10/18 人气:2345

   2016年10月14日,台湾地区“食药署”发布FDA器字第1051607288号号公告,订定“供儿童使用之化妆品之安全指引”。 如下:

  一、为保障儿童使用化妆品的安全,特订定本指引。

  二、凡化妆品明示或暗示为供儿童使用者,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在正常的用途、用法及用量下,以及可预见的情形下对儿童应为健康安全。

  (二)应优先使用具安全使用历史的成分,减少使用香精、香料、色素与防腐剂。

  (三)供婴儿用的化妆品,生菌数应在100CFU/g或mL以下,并不得检出大肠杆菌、绿脓杆菌及金黄色葡萄球菌。

  (四)应注意其外观、颜色、包装、标示以及容量大小,避免让儿童误食及危害健康。

  (五)含药化妆品添加水杨酸(Salicylic acid)做为主成分,用途为软化角质、预防面疱,应标示注意事项「3岁以下婴幼儿不得使用」(洗发用化妆品除外)。

  (六)化妆品中含果酸及其相关成分制品,应标示注意事项「婴儿及孩童不宜使用本产品」。

  (七)添加Camphor、Menthol、Methyl Salicylate成分者,有可能为2 岁以下儿童使用时,应于产品卷标仿单或包装加注「2 岁以下儿童的使用须咨询医师或药师」。

  (八)为避免儿童以不当方式使用,建议标示「为维护儿童安全,请在成年人监护下使用」或同意义的字样。

  (九)盛装于加压的容器内时,建议标示「避免朝眼睛喷。不要刺破或焚烧。避免阳光直射,宜保存于阴凉之处。避免靠近火源或热源。」或同意义的字样。

  三、供儿童使用的化妆品如添加其他应标示注意事项的成分时,仍应依相关规定办理。。」或同意义的字样。

  三、供儿童使用的化妆品如添加其他应标示注意事项的成分时,仍应依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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