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江苏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开展行业协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13/6/20 15:23:44 人气:3559
 

苏社管发[2013] 21号

各全省性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行业协会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行业协会社会公信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民政部工作部署,我省将围绕“社会组织建设服务年”主题,全面开展行业协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内容

  (一)健全自律规约。各全省性行业协会要根据行业发展要求,制定行规行约并组织实施,行规行约的制定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审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协会章程制定相应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规范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结合行业特点,探索建立社会评价、失信惩戒和“黑名单”等行业信用管理制度,研究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的诚信和守法意识;积极协调同行业会员企业之间的经营行为,协调会员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利益。鼓励行业协会设立专门自律与诚信工作机构,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工作手段。

  (二)推进信息公开。各全省性行业协会要主动向社会公开登记证书、章程、组织机构设置、负责人及理事会成员名单等信息;主动向会员公开重大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出国(境)考察情况、接受捐赠和资助情况、年度工作报告等信息,增加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行业协会可以将有关信息在新闻媒体、协会网站等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和会员的查询、监督。行业协会公开的信息资料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不能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要不断丰富信息公开内容,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创新信息公开方式。

  (三)开展诚信服务。各全省性行业协会要根据自身能力,为会员、行业、社会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服务活动,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进行公开承诺;要向社会承诺做到不强制入会、不摊派会费、不强行服务,不搞乱评比、乱培训、乱表彰和设立“小金库”,不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探索发布年度社会责任报告。要努力打造诚信服务品牌,拓展诚信服务内容,创新诚信服务方式,不断提升诚信服务能力。

  (四)加强规范化建设。各全省性行业协会要顺应政社分开形势,提高自我运作、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能力,争取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开展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资产、经费来源和专职工作人员。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完善内部组织架构,科学合理设置理事会规模、负责人数量。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换届选举、议事决策、人事管理、财务管理、机构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行业协会依法所得不能在会员中分配、不能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要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开展合作活动,要履行内部民主程序,根据合作事项重要程度,分别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要在活动开展过程中,不断提高专职工作人员的素质能力,增强服务水平。

  二、活动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开展行业协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是引导行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抓紧抓好。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认真制订活动规划和具体落实方案,加强自律诚信建设,提高服务社会能力,建立健全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体系。

  (二)广泛宣传,扩大影响。各全省性行业协会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活动,特别要注重宣传相关大型主题公益活动,通过宣传工作,扩大行业协会自身影响。要及时将本单位活动开展情况、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报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省民政厅将在“江苏社会组织网”和有关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三)认真总结,努力探索。要善于总结,创新管理,提高对行业协会发展与管理规律的认识,努力探索建立行业协会自律与诚信体系的长效机制。要对活动开展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对照活动内容具体事项,认真排查存在的不足,梳理需要整改和提升的事项,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各项制度,提升诚信服务能力。对社会各界反映问题较多、信誉度不高的行业协会,省民政厅将进行重点检查和约谈,并限期整改。

  对在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表现突出的全省性行业协会,省民政厅将予以表彰和认定。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开展创建活动的情况将作为行业协会等级评估的重要内容。对积极参与行业协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并取得实效的全省性行业协会,省民政厅将在购买服务、表彰奖励等各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江苏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2013年5月13日

 

抄送:各全省性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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