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苏州市日用化学品行业协会 会员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12/28 12:54:53 人气:90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日用化学品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组织建设和会员规范化管理,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协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社团组织的相关规定及《苏州市日用化学品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管理。其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行业、沟通政府、维权自律、服务企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苏州市日用化学品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五条  凡拥护协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履行会员义务,按期交纳会费,依法设立的日化生产企业,同时吸收相关的科研、贸易、教学、检测机构、相关行业组织以及符合条件的同业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协会单位会员。

第六条 凡申请入会的单位,需填写《苏州市日用化学品行业协会会员入会申请表》(以下简称《入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寄送至协会秘书处办公室。

申请入会的单位可通过苏州市日用化学品行业协会网站(http://www.szdca.org/)下载或直接向协会秘书处办公室索取《入会申请表》式样。

第七条 批准程序

(一)协会秘书处办公室收到申请单位的《入会申请表》,经秘书处审核符合要求后,报请协会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并报理事会确认。

(二)协会秘书处自收到《入会申请表》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

(三)申请单位接到《苏州市日用化学品行业协会入会批准通知书》之日起,即成为本协会会员。

(四)接纳为会员的单位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并在协会网站和刊物上予以公告。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义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履行《章程》规定的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

第九条  协会会费统一由协会秘书处办公室按照《苏州市日用化学品行业协会会费交纳标准与办法》的规定负责收取会费。

第十条  会员会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年交纳会费2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年交纳会费5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年交纳会费3000元;

(四)理事单位,年交纳会费1000元;

(五)会员单位,年交纳会费1000元。

第十一条  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实施行业管理、开展各项业务交流活动、信息刊物出版发行以及推动行业发展的公益性事业的各项支出。

第十二条  会费交纳办法

(一)会员单位按年度交纳会费。每年3月底前交纳当年会费。

(二)会员单位会费交至苏州市日用化学品行业协会秘书处办公室。

开户单位:苏州市日用化学品行业协会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苏州东大街支行

账   号: 493662211875

  (三)会费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本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与修订需经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施行。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单位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与协会秘书处及所在地区联络处的工作联络。联络人应保持相对稳定。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联络人、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及所在地区联络处。

第十五  会员单位指派的代表被选举为协会的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该单位即相应成为本协会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

第十六  会员单位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凡被除名的,自本会发出书面通知后15日内,收回证书。并在本会刊物和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七  建立会员数据库,对会员进行会籍管理。

 

第五章  退   会

第十八  会员要求退会,需以书面形式报告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协会会长办公会议批准退会报告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秘书处书面通知要求退会者,并报协会理事会确认。

第十九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会员资格和享受的一切权利。

 

第六章  捐   助

第二十一  协会鼓励会员单位对本会进行捐助或资助。凡捐助或资助者,均在协会网站和刊物上予以公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  本办法由苏州日化协会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三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28日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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