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工作安排,我院组织制订了《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请填写意见反馈表(见附件2),于2018年2月5日前发送电子邮件至hzpbwh@nifdc.org.cn。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2018年1月24日
附件1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pdf
附件2 意见反馈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