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2016这一年,伴随着零售寒冬、增长放缓等一系列的行业变化,不断出台的新规和政策,在引导整个化妆品业朝着更健康、规范的方向发展。
化妆品不得以“医生”命名
4月,广东省食药监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命名有关事宜的批复》的通知,告知各化妆品企业自总局发文之日起,新申请备案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医生”等相关用语进行化妆品命名。对于已使用“医生”等相关用语且已备案的化妆品,企业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应修正,否则会被强制注销。
截至12月28日,在国家食药监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平台上,以“梁医生”、“肽美医生”等命名的部分产品已注销,但仍有“米洛医生”、“美基医生”等产品还未注销。
跨境电商新政
4月8日,财政部、发改委等11个部门制定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正式实施,将行邮税改为综合税,对进口货物实施一般贸易监管模式,要求其在通关环节中增加报送通关单,通关单需要产品在质检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具。新政过渡期为一年,截止日为2017年5月11日。
新政一出,诸多跨境电商平台下架了部分商品,京东和1号店部分彩妆品类的最高下架比例达28.57%。11月15日,商务部发布消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要求的过渡期延长至2017年底。
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变更
今年5月,国家食药监局发布《防晒化妆品防晒效果标识管理要求》,要求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申报行政许可的防晒化妆品,防晒指数的标识应当以产品实际测定的SPF值为依据。
即产品的实测SPF值小于2时,不得标识防晒效果;产品的实测SPF值大于或等于2、小于或等于50时,应当标注实测SPF值;产品实测SPF值大于50时,应当标识为SPF50+。此前已获得批准文号的防晒化妆品,其产品包装可使用至2017年6月30日,相关产品可销售至其保质期结束。
单条化妆品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
今年8月,国家广电总局印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药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严格限制了医药广告播出的时长和方式,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食品、化妆品、美容等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广告,不得以任何节目形态变相发布,不得以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形式播出,且单条广告时长不得超过一分钟。
互联网广告须标明“广告”字样
今年9月1日,《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明确规定,所有互联网广告必须显著标明“广告”字样,让用户可以识别。除此之外,APP、自媒体、微商等也要对自己发布内容的合法性及真实性负责。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实施当日正好也是新《广告法》实施的一周年,上海市工商局晒出一年以来12件典型虚假违法广告的案列,其中,上海家化(26.840, -0.07, -0.26%)旗下品牌高夫的一款“净透火山泥洁面乳”,因在天猫的宣传页面中含有“排除肌肤毒素、舒缓消炎”等内容,属于违法使用医疗用语,被罚15万元。
微信朋友圈信息可作为刑案证据
今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指出,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属于电子数据,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该规定从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规定》实施不到半月,广州云在指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就被咸宁市工商局判定为传销,并罚没4000万元,而其违法判决书第十九、二十条证据正是来自于微信朋友圈信息及相关链接信息的截图。
化妆品消费税下调
今年9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取消对普通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并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规定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新政出台当天,欧莱雅(中国)宣布将相应下调部分产品零售价。昨日,青眼走访了武汉部分百货专柜,目前只有武商广场倩碧专柜称收到降价函,包括欧莱雅在内的其他外资品牌专柜称没有收到降价通知,也没有在近期调过价。
国务院发文支持实体零售
今年双十一,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的意见》,将推动实体零售线上和线下的融合、鼓励零售企业进行资源整合,以及加大力度支持引进国外知名品牌。
事实上,化妆品行业已有这几方面的先行者。例如,以有礼派为代表的服务美妆门店的互联网平台、幸美股份提出的服务于实体门店的“实体店+”战略,以及山西普丽生等化妆品连锁为代表的“抱团”发展,立白、环亚等民族日化企业相继收购有潜质的国外化妆品品牌等。
新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正式实施
今年12月1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正式实施。该规范由国家食药监局于2015年12月23日发布,规定了化妆品的安全技术要求,包括通用要求、禁限用组分要求、准用组分要求以及检验评价方法等。
与原卫生部印发的《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相比,新规细化和调整了化妆品安全技术通用要求,也清晰明确了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开展自查的情形及要求。
化妆品两证合一
2015年12月15日,国家食药监总局正式发出化妆品生产企业“两证合一”的公告,即原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需在2016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统一替换为新版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据广东省食药监局统计,截至今年11月底,广东省仍有近一半的化妆品生产企业未拿到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