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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总局:指甲油等易燃性化妆品应标注安全警示语

作者:徐远官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日期:2014/11/17 人气:2868

  为规范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食药监总局11月15日在官网发布了《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截止时间为2014年11月30日。意见稿要求化妆品标签必须确保所载标识内容完整、清晰,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意见稿规定,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六个月内,企业可登录国产非特殊用途备案管理系统获取自动生成的产品备案编号,并使用该备案编号进行标注。获取备案编号之日起六个月内未报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的,备案管理系统将自动注销该备案编号。产品宣称经功效评价验证机构测试并出具报告的,产品标签中可以标注相关评价验证信息;未经评价验证的,应当在描述声称的功效作用内容结尾标注“上述功效未经评价验证”等字样,字体应与不小于功效声称作用内容的标识字体。

  意见稿第九条规定,化妆品禁止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禁止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或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内容;禁止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此外,还强调指甲油、卸甲液、指甲硬化剂、压力灌装溶胶等易燃性化妆品应标注注意防火或者防爆的安全警示用语的。注意事项、警示用语应当标注引导语,且必须使用规范中文标识。

  意见稿强调,禁止变相宣称:一是利用商标、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二是通过宣称所用原料的功能来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不允许宣称的功能;三是使用未经我国政府部门认可的认证标识进行化妆品安全及功能相关宣称;四是其它暗示形式宣称本办法第九条禁止标注宣称的内容。

  据悉,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包装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禁止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实施日期)的,库存包装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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