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行业的政府监管在业界一直存在两种完全迥异的观点:部分行业人士认为,目前政府在化妆品行业发挥的作用不够,使得行业始终难以迈上快速发展道路,并呼吁向韩国政府学习,积极扶持化妆品民族企业成长;但同时又有另一种观点认为,目前化妆品行业之所以发展受限,是因为政府监管部门在这一领域设置了太多门槛,采取太多管理措施,导致行业发展处处受到制约。
9月12日,在杭州召开的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年会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处长戚柳彬,首次向欧莱雅、联合利华、花王、强生、伽蓝等国内外化妆品企业透露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化妆品行业管理的一些想法和见解。
对于行业普遍关心的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两者之间的关系,戚柳彬也与行业企业、协会进行了沟通。
强生中国区法规事务总监李华希望政府监管的同时能够充分调动行业协会以及企业自身的自律,“如果说行业自律能够作为政府监管的有力补充,但是作为自律重要组织的行业协会仍未被政府赋予足够权力,这是较为困扰我们的地方。”
戚柳彬对此回应称:“目前有许多行业人士都倾向于认为政府应该将部分权力让渡于行业协会,但事实上这种做法的一个隐忧在于可能会导致‘二政府’的出现,少了现有监管部门的监管,却多出另一个监管机构。我个人的多年经验是:优质的产品以及其安全性并非依靠政府监管出来的,而且政府实际所拥有的监管资源非常有限,政府的作用在于合理的配置有限资源,让其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
同时,他也认同行业自律在化妆品行业发展中的巨大作用,并表示:“我们现在已经在进行这方面的尝试,2014年6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许多人都质疑这一清单是否科学,坦白来说,我个人并不认为清单管理制度是最为科学的管理方法,但清单管理制度确是我国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最为公平、公正的制度。因为现有的法规要求使用新原料必须进行审批,这是一个既存事实,而在需要审批这一前提下,如何保证审批执行过程的公平公正,需要制度约束而非个人判断,这就是清单管理制度出台的背景。”
戚柳彬多次强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监管的目标是让遵守法律的企业感受不到监管的存在,同时让有心越线的企业感受到监管的无处不在,目前正一步步向这一方向发展。
“目前中国政府之所以监管异于许多发达国家,是因为两者承担的责任并不一样。具体而言,如果一家中国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欧洲出现问题,欧洲和中国的民众都会谴责这家中国企业;而如果一个法国企业生产的产品在中国出现问题,中国民众则会向中国的监管部门追究监管不力之责,在这一方面国内民众的心态需要调整。”戚柳彬进一步解释。
伽蓝集团副总裁刘玉亮认为,在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两者中,监管应以科学的法律体系建立为前提,自律则是强调企业主体负责制,目前两者都不能完全让人满意。科学的法律体系还在探索,而企业主体负责的思想还未完全被化妆品企业所接受,许多公司法人还未能了解应该对哪些事故负有责任。
上海相宜本草化妆品有限公司技术中心高级总监吕智则对当下较为滞后的化妆品监管法律法规表达出担忧:“国内化妆品行业历经三十年的发展,三十年后的今天,各种新型技术和原料层出不穷,而此前建立的法律法规并未与时俱进地更新以适应市场,所以在现有政府资源不足以对行业的所有动态都进行完全监管的前提下,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行业自律是行业良性发展的必要促进。”
针对2013年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的《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文件(以下简称“10号文”)中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须备案引发的争议,戚柳彬表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实际上并不是2013年才提出的,早在1991年法规细则中就有相关规定,部分企业认为将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进行备案会增加企业负担,是忽略了此前的法律规定,且许多企业此前未进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是违规的。
10号文出台后,部分业内人士直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是藉此扩权,与政府当下“简政放权”相悖。戚柳彬解释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无扩权想法,因为这些法规出台后,相应政府监管部门将背负更多责任,之所以仍然坚持将美白纳入特证管理,是因为美白化妆品已是国内消费者最为关注的诉求之一,法规的出台更多的是基于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
同时,戚柳彬还对国产非特备案现状进行总结,“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制度的设计初衷是实行‘宽进严管’式监管,企业提供配方和标签后,产品即可进入市场,并将监管重点放在产品上市后三月内。但执行至现在,部分省份在执行上存在较大偏差,因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并非一个行政许可,更多的是企业产品上市的信息告知。”
对于未来化妆品行业的监管方向,戚柳彬表示:“上市后监管必然是未来化妆品行业监管的趋势,但行政许可在很长一个阶段仍必然存在,因为这是最为有效和最为便捷的管理方式,尽管它并非一种值得推崇的方式,但行政许可方式正在逐步走向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