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江苏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领、延续、补发、变更

作者: 来源:www.szdca.org 日期:2013/9/26 人气:3390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新申领卫生许可证,应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一)江苏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厂区布局和周围环境平面图;
  (三)生产场所(车间)布局及生产用房使用面积平面图;
  (四)生产工艺简述及流程简图;
  (五)生产设备和产品检验设备清单;
  (六)从业生产人员及检验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七)检验机构出具的生产环境检测报告原件;
  (八)卫生质量检验人员技术培训合格证明或承诺参加省局组织的培训班;
  (九)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卫生管理组织、管理制度等);
  (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一)法人委托书(经办人为法人的除外,标明被委托者姓名、委托事项、委托期限);
  (十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三)市局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十四)市局出具的企业现场监督审核表;
  (十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报资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申报资料中除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外,所有资料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卫生许可证延续,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一)江苏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厂区布局和周围环境平面图;
  (三)生产场所(车间)布局及生产用房使用面积平面图;
  (四)生产工艺简述及流程简图;
  (五)生产设备和产品检验设备清单;
  (六)生产及检验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材料;
  (七)检验机构出具的生产环境检测报告原件;
  (八)卫生质量检验人员技术培训合格证明或承诺参加省局组织的检验人员培训班;
  (九)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卫生管理组织、管理制度等);
  (十)卫生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
  (十一)法人委托书(经办人为法人的除外,标明被委托者姓名、委托事项、委托期限);
  (十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三)市局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十四)市局出具的企业现场监督审核表;
  (十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报资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申报资料中除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外,所有资料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三、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卫生许可证补发,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1.江苏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补发申请表;
  2.破损的,应当提交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3.遗失的,应当提交省级(含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原件(遗失补发申请应当在刊登遗失声明之日起20日后提出);
  4.委托代理人办理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补发申请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授权书,标明被委托者姓名、委托事项、委托期限;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报资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所有资料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四、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卫生许可证项目变更,提交以下资料
  申请变更的项目包括: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生产地点、生产环境和生产条件不变)。
  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变更申请表;
  2、注册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营业执照证明、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生产场所未发生改变的证明材料;
  4、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5、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报资料应按以上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所有资料应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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