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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行业多项标准由强制性转为推荐性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3/10 人气:3591

2017年1月17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通知公布了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清单,包含了11224项强制性标准2066项强制性标准计划项目的整合精简结论。

其中,与化妆品行业相关的标准变化如下:

国家标准12项

标准号

标准名称

原归口单位

整合精简责任单位

整合精简结论

GB 17149.1-1997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GB 17149.2-1997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GB 17149.3-1997

化妆品痤疮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GB 17149.4-1997

化妆品毛发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GB 17149.5-1997

化妆品甲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GB 17149.6-1997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GB 17149.7-1997

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GB 7916-1987

化妆品卫生标准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修订

GB 7919-1987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修订

GB 27599-2011

化妆品用二氧化钛

全国化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整合(与GB  24567-2009,GB 24568-2009 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23350-2009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全国包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修订

GB 5296.3-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修订

行业标准4项

标准号

标准名称

原归口单位

整合精简责任单位

整合精简结论

QB 1643-1998

发用摩丝

全国化妆品标准化中心

工业和信息化部

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QB 1644-1998

定型发胶

全国化妆品标准化中心

工业和信息化部

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NB/SH0007-2015

化妆品级白油

全国石油产品和润滑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SH 0008-1990

化妆用凡士林

全国石油产品和润滑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国家标准计划14项

计划号

计划名称

制修订类别

原归口单位

整合精简责任单位

整合精简结论

20065812-Q-361

化妆品痤疮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修订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转化为推荐性标准计划项目

20065813-Q-361

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修订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转化为推荐性标准计划项目

20065814-Q-361

化妆品甲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修订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转化为推荐性标准计划项目

20065815-Q-361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修订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转化为推荐性标准计划项目

20065816-Q-361

化妆品毛发损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修订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转化为推荐性标准计划项目

20065817-Q-361

化妆品皮肤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总则

修订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转化为推荐性标准计划项目

20065818-Q-361

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修订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转化为推荐性标准计划项目

20079865-Q-361

化妆品唇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制定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继续执行

20079867-Q-361

化妆品接触性荨麻疹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制定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继续执行

20079869-Q-361

化妆品菌落总数限值

制定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继续执行

20079871-Q-361

化妆品人体安全性评价方法

制定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继续执行

20079872-Q-361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制定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继续执行

20079875-Q-361

化妆品中警示用语规范

制定

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继续执行

20140186-Q-469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

修订

全国包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继续执行

上述与化妆品相关的整合精简工作主要由国家食药总局及工信部负责。除GB5296.3 《化妆品通用标签》等少数标准继续保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地位以外,其余多项标准都将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根据国标委通知要求,结论为“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将由原发布主体或整合精简责任部门发布公告调整标准属性,今后将不再具有强制效力。

结论为整合和修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标委提出制修订项目,并负责后续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报批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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