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

省食安办 省卫生厅 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作者: 来源:江苏食品药品监管 日期:2013/11/1 10:45:58 人气:3726
 

苏食安办〔2013〕18

  各市食安办、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食安办、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组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通知》(苏办〔2013〕24号)和《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苏政办发〔2013167号),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生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化妆品生产监管职责,承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省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省质监局食品生产监管处、省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管处整合并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机构划转工作已经完成,自20131010日起,上述监管职责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鉴于市、县机构改革工作正在进行中,为确保机构改革期间有关监管工作平稳有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机构改革期间,各地食安办、卫生、工商、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继续按原职责承担相应的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协调配合,保证监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监管职责履行到位。各级食安办要充分发挥好监督、指导、协调作用,健全完善协调机制,保证监管工作体系有效运转、各监管环节无缝衔接。

  二、省食安办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指导各地食安办、卫生、工商、质监部门,按照年度工作安排有序推进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认真做好各项行政许可、专项整治和日常执法检查工作。在地方机构改革完成前,有关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及生产、流通环节监管和化妆品生产监管的工作部署,由省食安办或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直接向各地食安办、卫生、工商、质监部门行文,必要时与省卫生厅、工商局、质监局联合行文。

  三、地方机构改革到位前,各监管部门原制定的各类食品药品监管制度继续执行,各类审评审批、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监督检查等工作仍按原有规定开展。原各监管部门负责颁发的食品和化妆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许可证继续有效,到期的按有关规定换发。各类批件、证书等暂沿用原有格式,所使用的业务印章和文本格式暂不改变,办理程序暂不改变。国家和省对有关规定作出变更或调整的,按新规定执行。

  四、自2013年1010日起,省级有关食品生产、流通环节和化妆品生产监管方面的投诉举报和信访等事项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对12331食品药品咨询投诉举报热线受理的涉及卫生、质监、工商等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根据事权划分,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转送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关部门应认真办理并按规定时限反馈。地方机构改革期间,各地相关投诉举报和信访事项仍由原监管部门负责办理,各有关部门12320123651231512331等咨询投诉举报热线仍按原职责范围和工作流程开展工作,机构改革到位后有关工作随职能划转进行交接。

  五、各地食安办、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应急值守,严格值班纪律,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报送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紧急情况,按照既定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并按规定报送当地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强化舆情监测,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依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六、各地食安办、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举措,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确保机构改革期间人心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要严格执行有关编制、人事、财经纪律,毫不放松地抓好改革过渡期间各项工作,坚决杜绝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省卫生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023

点击打开链接

下一个:关于征求调整化妆品许可备案管理有关事宜意见的函
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