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

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10/10 人气:323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二、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30日

相关链接: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609/t20160930_2430843.html


下一个:关于对2016年第六批化妆品标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的通知
政策法规